過去有「賊窩」的說法,「賊窩」云何?一窩是賊,或說凡窩中皆是賊,正如《易經》上所說:「雲從龍,風從虎」,物以類聚則成雲成風。果然,花蓮地檢署出了政治化的檢察官或說以「黨同」來「伐異」的檢察官楊大智,現在又冒出一個李子春來;楊與李皆檢察官、皆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皆為泛藍當打手的檢察官、皆為選戰而敢無視司法中立的難兄難弟,那麼要問的是,花蓮地檢署是不是不折不扣的「藍窩」?可以試觀後效。
花蓮縣長補選,楊大智利用檢察官職權,公然跳出來「輔選」,而大選倒數不過70多天的關鍵時候,李子春又跳出來「輔選」了。李子春竟然要傳訊陳水扁總統,理由是,陳總統身兼民進黨主席,游盈隆參加花蓮縣長補選時,提出頭目津貼的「政策支票」時,就整個決策過程言,陳水扁應該相當清楚,其他當事人也認為知情,因此李子春以「證人」身分請陳水扁到庭說明,協助調查。
首先,「政策支票」通不通?如果「通」,連戰近來不知道丟出多少「支票」,諸如老農津貼加碼到5000、青年助學貨款利息降到零、勞工貨款利息降到2,勞工退休金一半享有18%的優厚利息。那麼,檢察署辦也不辦?
其次,非要坐實「政策」就是「買票」,那麼與總統∮黨主席何干?中國國民黨籍的高市議員受賄,是不是也需要向黨主席連戰求證?那麼,檢察署拘也不拘?
從「政策買票」到無限「株連」到「傳訊」總統,可以說從花蓮輔選始而想以大選終,或可說從楊大智始到李子春終,其中操作手法,呈現「起承轉合」之妙。問題是,指稱「政策買票」已是政治打壓,到傳訊總統,可說無所不用其極了。
最嚴重的是,檢察官李子春竟而完全無視憲法的規範,要違憲的進行政治鬥爭,法務部能夠坐視嗎?
按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法上之訴究。」那麼,檢察官傳訊總統當證人,可不可以?當然不可。法學權威也當過大法官的林紀東,就解釋過,他說:「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高,職責重要,倘『隨時』可受到法之訴究,如『常人』然,恐有礙於其職權之行使,且妨及政局之安定也。總統在職期中,既不受刑事之訴究,則刑事訴究上一切有關行為,如『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自不得為總統為之。」(見氏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頁一七○。又,雙引號為筆者所加,以訓無知妄作的李子春。)
楊大智、李子春額上刻了「藍」字,其言可惡,其行可誅,檢察總長坐視楊大智肆虐,已屬不該,看到違憲違法的李子春,橫行不法,還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蚓
.....2004-01-07【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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