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檢察官傳喚陳總統作證的傳票,自己手寫、郵寄,豈不怪哉?,李子春不尊重「檢察一體」體制,且有以獨立辦案之名,行某種特殊目的之實的心態。
2004-01-09

針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傳喚陳水扁總統作證一事,扁呂競選總部發言人吳乃仁特別出示李子春所開的「傳票」指出,傳票是用手寫的,迥異正常的打字方式,表示李子春不想讓其他人知道,但媒體卻先知道,誰洩露消息已非常明確。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天在答覆立委質詢時也表示,傳票的確是李子春檢察官自己用手寫的,自己郵寄,沒經過書記官等其他人,且當事人還沒有收到傳票,媒體就率先報導,因此他將全案發交台灣高檢察署,調查李子春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及相關行政規定。雖然當事人李子春不願回應,但從傳票發出至媒體報導過程,以及跳過民進黨祕書長張俊雄的動作,檢察官的作法十分不尋常,謂無政治動機或特殊政治目的,其誰能信?

根據吳乃仁出示的「傳票」,明示確是手寫無誤,在早已文書電子化的司法、檢察機關,連一般交通事故出庭的傳票都是用打字的,這張傳票刻意用手寫,而且未經負責繕寫的書記官,顯示檢察官是不想讓地檢署其他人知道,檢察官連繕寫的書記官都不肯讓他得悉,媒體卻能事先披露,消息是從何傳出,已不言可喻。此外,檢察官雖與法官一樣具有獨立辦案的精神,但在行政上,它仍隸屬於法務部,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權限極大,是除了總統之外,幾乎都可以直接傳喚的國家律師,如未能有一定節制,很容易造成人權的斲喪,因此有了「檢察一體」的制度性設計,所以最高檢察署、高檢署或直屬檢察長都有直接指揮檢察官的權力。但李子春發出傳票時,卻刻意隱瞞檢察長,顯示其不止不尊重「檢察一體」體制,且有以獨立辦案之名,行某種特殊目的之實的心態。

進一步來說,世界各國司法體制,居於行政上的考量,對於現任國家元首都有一定的尊重與禮遇,即使真的有必要傳總統作證,通常都要事先聯繫安排時間,因為元首日理萬機,倘若總統早已安排與外賓見面,屆時豈不有失禮節?甚至傳喚地點,通常也非地方檢察署所能片面決定,否則豈不有失元首禮遇的初衷?畢竟總統都有刑事豁免權了,更何況是傳喚作證?但從這個案件來看,傳票只顯示為「他」字案,意指「案件還在了解中,未進入偵查程序」,而「他」字案調查其行為和偵查手段,必須符合平衡比例原則。一個還在了解中的案件,檢方竟然要傳喚現任總統,非但不符合平衡比例原則,且至今從未調閱過民進黨任何會議紀錄,就直接傳喚陳總統,還跳過政黨直接掌控行政、指揮之權的秘書長,似有擴大打擊面,故意引發效應的不尋常動機,其不合理性、荒謬性相當明顯,除非檢方本身的辦案能力有問題或有特殊的考量,否則何以致之?

退一步言,李子春以「政策支票」涉嫌賄選的理由,以「證人」身分請陳水扁到庭說明,協助調查。本報專欄作家金恆煒也引法學權威、曾任大法官的林紀東解釋:「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高,職責重要,倘『隨時』可受到法之訴究,如『常人』然,恐有礙於其職權之行使,且妨及政局之安定也。總統在職期中,既不受刑事之訴究,則刑事訴究上一切有關行為,如『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自不得為總統為之」;台大的刑法權威教授蔡墩銘也表示,世界各國憲法中,大多對國家元首訂有免受刑事追訴條文,藉以尊重國家元首,在台灣憲法中也訂有類似條文,因此總統享有「免訴特權」,即使陳總統不出庭作證,檢方也不能對總統進行強制處分。這些明文規定,身為國家律師的李子春不會不了解,他竟而完全無視憲法的規範,如無政治鬥爭的嫌疑,為何會如此蠻幹?

雖然陳總統基於尊重司法獨立精神,已允諾出庭作證,但誠如吳乃仁所言,司法必須獨立而公正,獨立是手段,是為了達成公正的目的,但獨立不必然公正。如果司法獨立卻不公正,而且失去制衡的力量,沒有任何人可以制衡,這是大家應該要思考的事情。的確如此,根據立委蔡煌瑯昨天在立法院提出的資料,承辦「頭目津貼」案的檢察官李子春,因為長期積案,連續14年考績都是乙等,目前未聞李子春是因為辦案認真而延誤結案,相對的,他可能因為延誤結案,而忽視了其他當事人的權益,現在他抓住敏感的「頭目津貼」案,竟積極傳喚總統,是否有忽略小市民權益,辦小案延宕,而故意藉傳喚總統來成就辦大案的考慮,外界不得而知,但以前那些被他延誤結案而犧牲權益的小案與小市民,又將情何以堪? .....2004-01-09【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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