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違憲違法的召喚總統當證人,是用整個檢調體制當陪葬,只為了一黨之私。李子春濫用偵查權,「打扁」的目的在為泛藍張目,可是陳總統將計就計,在李子春搭的舞台上,將了泛藍一軍。陳總統放棄一國之尊,用「一介平民」的身分應訊,更彰顯了檢調體制的不堪。
對陳總統而言,檢察官發傳票,只有兩個選擇,一是出庭,一是不出庭。不出庭雖然合憲合法,但是媒體操於泛藍手上,檢察官即使傳喚無門,恐怕也會攪亂一池春水;陳總統選擇出庭,馬上終結李子春丟出的變化球,將所有的壓力轉到檢調身上,不能說不是「兩壞」下的較好選擇。
比起李子春的「革命同志」楊大智來,李子春不但技輸一籌,恐怕也智輸一籌。楊大智在花蓮縣長補選時,利用檢察官的權力為泛藍輔選,至少神氣活現。選完之後,監察院行文「糾正」楊大智,而所謂「腳踏車賄選案」也獲無罪判決;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檢調兩者的調查有不符事實的情況,根據各方證據無法證實洪鴻業有賄選意圖。於此可見楊大智確是違反司法中立,故意入民進黨於罪。
把所謂「頭目津貼」當「政策買票」放在花蓮大選楊大智設下的計策中來看,李子春不過是「狗尾續貂」,楊大智在玩弄司法時,何其風光,甚而泛藍媒體以「英雄」視之,輪到李子春「行險僥倖」,司法界甚而泛藍也痛斥之,楊大智吃肉,李子春想喝湯也不可得。哀哉,子春。
重點是,經過楊大智與李子春的胡整,陳總統降貴紆尊以從,充分暴露檢調體制的腐肉生蛆,從而為下一步的整頓提供了合理的理由。這何嘗不是楊大智與李子春作賤司法的意外收穫。
.....2004-01-15【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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