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泛藍費盡心力證明「和平公投」的合法性◎金恆煒。
2004-02-01

泛藍通過不可公投的「公投法」,卻留下第十七條的吞舟之漏,使得總統可以依法舉行公投。不管國親如何杯葛、如何阻撓、如何排拒,依法言法,總統絕對可以推出公投。換句話說,「和平公投」並不會因為泛藍一天推出一個阻絕手段就會打住,原因很簡單,泛藍真能夠一棒打死第十七條,何需一天換一個主意?

泛藍最大的權力場域,厥在國會,所以利用國會多數由立院做成與總統相同的公投內容,再以已實現「創制或複決之目的」為由,請中選會停辦公投,可說最後一搏。問題是,連國民黨立委黃德福也認為無效,他表示,陳總統的和平公投是「疑問句」,國親將之改成「肯定句」,支持購買反飛彈裝備、支持兩岸和平協商機制,然後發函通知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即使如此,黃德福也承認,這樣做擋不住總統的公投。

公投法第17條把攸關「國家安全」的認定交付總統,程序則透過行政院會,文字明白、顯豁,絕無混浠可言。國親唯一能夠「封殺」的手法,就是修法,刪去第17條,除此別無他法。但法剛出爐,馬上動鍘,一方面是不會獲得人民同意,另方面芟除「國安」保護條文,無異授中共以柄,恐怕未傷對手先傷己方。

至於在國會中將「疑問句」改成「肯定句」,雖是立委諸公之權,卻與總統舉行公投毫不相涉。首先,「疑問句」才能構成「公投」題目,因為公投結果可以「是」也可以「否」,也就是說「是否」操之公決,不在總統一人獨斷,如此方符合「公投」的真諦。立院做成「肯定」的決議,不見得就是「民意」之所在,同時也沒有得到人民的「背書」;國親用的是「代議」而非「直接民意」,以為如此即能取消公投,其誤形同「倒洗澡水把嬰兒也倒出去」。

再說,國會即使做成「肯定」的決議,也不妨礙總統將之付諸「公投」,如此更增強了「公投」合理性:如果公投結果,兩個題目都通過,那麼,不但表示國會同意,全民也同意,這是兩全其美;如果公投否決其一或全部否決,顯示民意與代議有落差,受傷的是國會,於總統何傷?

最嚴重的是,「立法是審議,行政是行為。」(C.Schmitt言)立法院如何可以攘奪行政行為?難道敢於違憲而行?而且,依憲法第70條,立法院沒有預算提案權,如之何能夠「議決購買TMD」?這不但濫權,而且是欺民。

泛藍每日一策妄圖擋住公投法第17條的行使,卻一籌莫展;不啻證成總統推行公投的合法性,同時反證「違法公投」之說的無稽。有趣罷! .....2004-02-0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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