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台北市、桃園縣、台中市22位選務人員聯名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公然指稱「320公投是違法的犯罪行為」,鼓吹民眾拒領公投票,這是明顯而嚴重的違法行為,絕對不可寬貨。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其第六項曰:「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所以選務人員以連署刊登廣告方式宣稱「320公投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正是違犯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這裡還涉及一個要件,就是「選舉公告發布後」,再按同法第三十四條—關於各種選舉公告發布期間的規定來看,這些選務人員在3月5日報刊登出廣告,明顯不符合第三十四條的規範。
就此而言,22位分屬中央與地方的選監委員刊登「拒領公投」的廣告,當然是為泛藍的連戰與宋楚瑜的「候選人宣傳」。因為連戰也好、宋楚瑜也好,都一再宣稱「公投是違法的」,而連宋競選總部的總幹事馬英九明確指控「公投」是「犯罪」、是「現行犯」,再說,泛藍陣營一再向外宣稱陳總統的「公投」目的是為一己「大選」。從此而觀,這些選監人員妄圖用「公投法」沒有規範來卸罪、來卸責,是過不了關的;無可置疑是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且明目張膽、毫不掩飾。
故而,22位選監人員的行徑已然觸法,中選會說,公投法並沒有規範選監人員不得介入公投活動,也沒有罰則,但要求所有選監人員應保持「中立」、「超然」。中選會錯了,因為22位選監人員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不是公投法,這是其一;用「公投法」繩之,不但是見樹不見林,而且有為其開脫之嫌。
更可恥的是台北市選委會主委白秀雄,他說,台北市的8位具名刊登廣告的委員並未使用選監小組成員頭銜,這是「說謊」,廣告俱在,可以覆按。其次,「選罷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十分顯豁,沒有灰色空間。白秀雄不知是「無知」還是「秀逗」,這樣的信口雌黃、這樣的黑白亂掰,大約只有他的頂頭上司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現行犯」可以比擬,這叫做「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2004-03-1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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