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王金平如何立法入官員於罪?◎金恆煒。
2004-06-03

據說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脾氣愈來愈大,先不必問是不是「敗選症候群」發作,王金平因為國安局七大情治首長同時「請假」而沒有到院備詢,氣到拍椅子扶手不說,甚而要到法院控告這些官員。王金平不是心血來潮,嘴巴說說而已,而是已有腹案,就是召開朝野協商,訂定「官員接受立院備詢行為法」,一旦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就要課官員刑責。

這裡涉及理論與現實兩個問題,可分別言之。

立得了立不了法,不是王院長一人說了算,也不是泛藍國親兩黨同意就成;到底中國國民黨已非絕對多數,即使再加親民黨,也不能說立法就立法。王金平目前推動國會改造,結果夭折。所以「立法」云云,並非那麼簡單。

再說,我們已有監察院,行政官員不出席備詢,可以逕送監院「彈劾」。何況,既有監院,哪有必要再動到司法?這不但明顯藐視監院,甚而是剝奪監院職權,且有紊亂憲政體制之虞。不止於此,憲法賦予國會有「倒閣」之權,官員無故不到院,國會可以「倒閣」,這比「刑責」威脅厲害百倍,問題只在國會怕「解散」「重選」而不敢對治。

王金平真的要祭刑責來部勒,即使立法嚴懲,也還是要透過司法程序。以美國國會的藐視國會而言,國會判以「藐視」罪,必須先在國會通過,然後移交聯邦檢察官定奪,檢察官決定提起訴訟,尚須由大陪審團做最終審判,判定有罪無罪,是刑責還是罰鍰;其程序與移送監院相埒,而且同樣逸出立院掌控,最後不見得遂立院之所願。

重點是,不管立法院要立「藐視法」還是「行為法」,必須放在憲政架構中,恐怕不是王院長透過朝野協商就能了事。 .....2004-06-0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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