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連宋戒嚴法」只能「自愚」不能「愚人」◎金恆煒。
2004-08-26

政治人物可以「權謀」、可以「奸巧」,卻絕不能「愚蠢」,因為「愚蠢」是「政治」殺手,最後「笨死了」,恐怕都不知道怎麼死的。故而,政治人物把「愚蠢」寫在臉上,已經夠蠢的了,還浩浩蕩蕩的透過立法,把「愚蠢」用「條例」表出,甚至堂堂皇皇的非要把「愚蠢」落實下來,更是「其愚不可及」。

這裡所指的「政治人物」,是連戰與宋楚瑜兩主席領銜的以下;「透過立法的」是指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表列而出」的是指「319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真是「愚人」、「愚黨」、「愚行」、「愚法」,問題是,「自愚」也就罷了,真以為可以「愚人」?

先說「自愚」。「319真調會」不是要調查「真相」,因為根據此條例第七條:「……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之真相。」沒有調查前就預設「主導人」以及「主導人有關人員」,有趣嗎?如此赤裸裸的自曝立法目的,經意或不經意的透露國民黨過去執政時「白色恐怖」的「瓜蔓抄」!

可知「真相」云云,早在泛藍∮連宋的腦海中成形,現在只是利用國會的「多數暴力」通過「連宋戒嚴法」證實「槍擊案」是「自導自演」而已。

「目的」如此不掩人目,而委員會的成員(第二條),全不掩飾的由國親一把抓,國親推舉的佔17人中的9人,「召集委員」自是由9人中出任,而且各政黨逾期不提出委員人選,視為放棄,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的「召集委員」逕行遴選。所以,民進黨與台聯如果不推人選,則國親代為遴聘。可見國親一手掌控委員會已達「明火執杖」的地步。

這還不足以遂其私。此一條例的第四條規定:「本會…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不但是「太上皇」,而且排除了「監察權」;第九條第一款:「本會…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且有第二款規定,「檢察官…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長官之指揮監督」,不但破壞「檢調一體」,而且取消法務部、檢察總長的權力,這還不夠,「本會」僭取而自代,「本會…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這是取消檢察權。有全部檢調權還不能保證泛藍堅持的所謂「真相」能夠成立,因為還有「獨立審判」這一關,故而有第十三條第三款:「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的理由」,換句話說,要「判決」到與「本會調查結果」一樣,才算「結案」。這是攘取司法權。更妙的是「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憲法規定預算權是行政院決定立法院只能刪不能增,更不能自為預算,故而此條款明顯違憲不說,同時奪取了行政權。

取消行政權、監察權、檢察權以及司法權,不啻集所有權力於「一會」,不是「戒嚴法」是什麼?這還不夠,還要威逼「個人或團體」非要曲意奉承不可。第八條第六款剝除「國家機密」、「營業機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外,也不能用「任何其他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向「本會」說明及提供協助,那麼連「緘默權」也在否定之列,漠視「隱私權」無論了,「人權」踩在腳下,正透顯泛藍的法西斯嘴臉。

「319真調會」像羅網罩下,去除了所有的權力,也包辦了所有的權力,深深周納到沒有些許的空隙。「連宋戒嚴法」真能行,台灣亡了。不過,台灣不可能亡,最後泛藍「作法自斃」,埋葬在他們的「愚蠢」中。 .....2004-08-26【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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