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大法官證實「真調會」就是「藍調會」◎金恆煒。
2004-12-17

「真調會條例」違憲,其實不勞大法官費心審查,這是憲法ABC。只是透過大法官釋憲,具有憲法位階,讓「真調會」死得有「官方」意義。大法官五八五號的釋憲案,形同給立院—國親立委—下「指導棋」,狠狠的教訓了泛藍的袞袞諸公。

泛藍媒體《聯合報》的社論用「大法官謀殺了真調會」當題目,且先不論合不合理,援用此一邏輯,那麼大法官對「真調會」的委員諸如召集人施啟揚、發言人王清峰以及所謂法律出身的翟宗泉、鄭健才、葉耀鵬之流,則判了「斬立決」。尤其起草此一違憲惡法的翟宗泉,可謂「首惡」,質疑的不只是「專業」,也在「道德」。「司法藍波」之「藍」,從而有確解。

依大法官此號釋憲,「真調會」非「行政權機關」,故而陳總統「拒絕任命」其成員,完全正確。大法官會議將「真調會」定位為「行使國會調查權」之機關,確如許宗力大法官在「部分不同意書」所云,是為了「爭取本件合憲性解釋的最大空間」。雖然宅心仁厚,討不到「藍調會」的同意,全不出意料。重點是,真調會委員必須獲得立法院長任命,完成此一程序後才算「合法」。就此而言,現在的「藍調會」諸公諸婆都是「地下」委員;施啟揚與王清峰等揚言要轉成「民間」,說老實說,也就是徹底「地下化」,這是他們的自由,「誰管他們」,反正「藍調會」存在與否已無關宏旨,任之可也。

大法官此一號解釋,雖然「謀殺」了「藍調會」,卻為立法院開了「調查權」的門,補充了釋字第325號解釋,賦予立院除了調閱權之外,還可以「要求與調查事項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且「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可以「科處罰鍰」。這不只是削監院之權,甚而是有廢監院的用心與預設。就立院而言,事實是拿到強而有力的新權力。同時,大法官也乘機取到「急速處分權」;且視之為「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能說不是「高招」。

「真調會」經過大法官的釋憲,證實確實是「藍調會」,而「藍調會」可以休矣。 .....2004-12-17【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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