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揭櫫馬紹爾共和國的憲政體制,目的在對照連戰,一再強調的「多數黨組閣」的可笑。連戰想權力想瘋了,才會說出「多數組閣天經地義」這樣的「最大笑話」。(也出於連戰之口)就算「天經地義」好了,憲政體制問題卻必須放在憲法中衡量,遠比「天」、「地」要「經」、要「義」多了。我們憲法賦予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而且不必經過國會同意;換句話說,憲法沒有留給國會對閣揆人選任何置喙餘地與權力。那麼,「多數組閣」從何而來?
我們憲法規範而言,陳總統所說的「總統兼閣揆」,遠比連戰堅持的「多數黨組閣」合憲得多。憲法規定總統提名行政院長,並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故而,總統提名自己出任閣揆,憲法並未明文限制。
當年連戰以副總統兼行政院長,引發憲法爭議,經過大法官釋憲,做出第419號解釋。與總統兼閣揆比,觀覆按419號解釋,則可得而言之者三:1釋憲文曰:「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憲法無明文規定。」按:總統與行政院長亦然;2復曰:「副總統與行政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按:總統與行政院長更然;3再曰:「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按:這是大法官唯一提出副總統兼行政院長應「適當之處理」之處,但放在總統兼行政院長上,則毫無扞格,因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有備位元首副總統代行其職位。可見總統兼行政院長並沒有大法官所說的問題。
此外,總統之權大於行政院長。所以總統兼閣揆,並沒有權力衝突之處。要之,總統兼行政院長基本上就是總統制,台灣人民既然要求直選總統,豈可能「有權無責」?豈可能容許「多數黨組閣」?那不是形同取消「直選」的意義?
總統兼行政院長最值得考量的是「不信任案」的「倒閣」。一旦立法院通過「倒閣」,行政院長要向總統提出辭職,而且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那麼不就等於自己向自己辭職?更且,解散國會重選之後,總統當然還可「自兼」,從而使「倒閣」不具意義。
老實說,陳總統不可能兼行政院長,不只是憲政上的疑義,更重要的是,陳總統不會也不必站到第一線去。重點是,我們這部憲法非修不可。
.....2004-12-18【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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