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親律師團」是哪門子律師?》看到「國親律師團」在平面媒體上刊載「就選舉無效之訴判決敗訴結果的聲明」,不覺啞然失笑;有這樣的律師團—有這樣心態、這樣做法的律師,國親不輸才怪。
這個所謂「國親律師團」,有意思極了,不知道是訴訟當事人還是訴訟代理人。若是「訴訟代理人」,替國親打官司,連戰連敗,雖然與委託人中國國民黨連戰有「同好」,然而,絕對對不起委託人。輸了「當選無效」,老實說就應該引咎而退才對得起人家,不料不退,還要替國親繼續打「選舉無效」之訴,結果又敗了。敗了也就罷了,卻要刊登廣告質疑司法來,甚而指控「司法懦弱失職」。
為什麼「失職」的不是「律師團」而是司法?為什麼登廣告的不是當事人國親∮連宋,而是「律師團」?要知道,律師的戰場在法庭,不在媒體;「律師團」在法庭上敗下陣來,卻要在法律之外的領域進行「口水戰」,置「專業」於何地?與政客有何不同?
所謂「國親律師團」其實已捨法律專業而就政治,捨法理論辯而就民粹,這種法律與政治不分,在這則廣告「敗訴聲明」中透露無遺。律師辦案是casebycase,怪異的是,「國親律師團」明明針對「就選舉無效之訴判決敗訴結果」做的「聲明」,對「本案承審法庭的失望」,已然不倫之至,更叫人驚詫的是,竟而跳開「本案」,指手畫腳的說:「中華民國的司法過去20年來的進步,以及所積累的信譽,已因『兩件總統選舉訴訟及大法官會議的真調會釋憲案』而消耗殆盡」云云。那麼,「國親律師團」到底是「律師」還是「事主」?是「就事論事」還是「政治口水」?角色的混浠如是,難怪「記者會」也好、「聲明」也好、「法庭表現」也好,脫軌逸常到叫人不堪地步,也難怪官司必輸,輸了會「失常」到不顧形象。
律師可以不求「志業」,但至少不離「專業」。「專業」必須有專業訓練、專業判斷與專業倫理;要善盡責任,事事為「當事人謀」,不可以「假大空」,也不可以「感情用事」。說得白一點,律師必須與「事主」、「事件」保持相當而客觀的距離,才能免於「意氣用事」,才能「依法言法」。現在的「國親律師團」明顯的已經從「第三者」變成「當事人」∮「委託人」,從律師變成政客。覆按此一「聲明」,就知過半了。
.....2005-01-0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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