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拒審監委本身就構成「違憲」◎金恆煒。
2005-01-21

在野的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拒絕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其實已經違憲了,而不是如執政黨所說的「憲政危機」而已。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明文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現在總統已經提名,立法院卻不依憲法規範去行使「同意權」,不是違憲是什麼?

現在大家只把焦點盯在國家考試上,因為依<監察法>,一旦沒有監委,國家考試就無法進行,所以執政黨認為會發生憲政危機,或說會造成「憲政空窗期」。真要說憲政危機,真正的憲政危機是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五權,只剩四權了,即在於立院不依憲行使同意權,而其咎在於國親。可議的是,號稱誓死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國親,竟而捨「五權憲法」如敝屣,為了兩黨之私,還敢自誇是「國父的信徒」?可見全是西貝貨。

老實說,國親兩黨已視「違憲」如常事,強行通過「真調會條例」即是顯例。這次又把憲法丟到地上踩不說,還公然幹「違法」之事。國民黨籍的立院院長王金平為「憲政危機」開脫,他說:「監委參加監試並非憲法規定,而是法律規定,並沒有『違憲』問題」云云。真的是這樣嗎?不行使「監委同意權」是立院違憲,虧王金平是立法院長,明目張膽作踐憲法如此,叫人咋舌。更難以置信的是,王金平承認「監委參加監試」,「是法律規定」,那麼立法院∮王金平不是公然視<監察法>如無物?公然明知故犯?

不要忘記,<監察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實施的法律,立法院敢堂而皇之的藐視之、違反之,不怕將來「玩法自斃」?

拒審監委的本身就構成「違憲」,這是「核心」議題,由此引發的監察權的不存,以及監察權的不行,是憲政機制連鎖反應下的必然。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表示,「依照憲法,監委職司糾舉、彈劾、調查等,沒有監試權;依照<監試法>,監委也沒有監試這項義務式權利。」然而,監試權列在<監察法>中,更何況,曾永權明確標出的「糾舉、彈劾、調查等」權又如何得行?可見全是「胡言」。

台灣民主的危機就出在「立法者毀憲、毀法」,國親不只是民主罪人,也是歷史罪人。 .....2005-01-2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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