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不辦中國國民黨就是縱容「賣台」◎金恆煒。
2005-04-01

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到中國去,與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為首的14位相關部門人員會談,擬出十點共識。十項內容是什麼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江丙坤已經違反了中華民國的刑法規範,而且是現行犯。江丙坤一行人抵達國門,檢調單位逕行逮捕收押不可,否則是怠忽職守,是有法不行。

隨江丙坤到中國去的中國國民黨發言人張榮恭辯解說:「雙方只是達成『初步成果』,並未以『共識』或『結論』形容,也沒有簽書面的文字,何來觸法之說?」張榮恭振振有辭,自以為聰明,好像「沒有書面簽字」,就沒有違法。真的是這樣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按,刑法第一百十三條明文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點是「約定」兩字,只要是「未經政府允許之事項」,「私與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約定』」,就違反了刑法。

那麼,江丙坤與中共國台辦陳雲林擬定的—就用張榮恭的話來說—「初步成果」,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十三條與外國政府「約定」的違法要件;這是其一。再說,所謂十項「共識」完全需要政府「允許」才能從事,江丙坤等人明顯是「私相授受」,也符合「私與外國約定」的「前提」;這是其二。所以江丙坤等14人罪證確鑿,政府非辦不可。

辦江丙坤不只是「執法」而已,而是保護台灣不受中共宰制、也不容中國國民黨「賣台」。現在的情形是,中共是「刀」,中國國民黨充任「俎」,而台灣人民就是「魚肉」,刀俎「共謀」,這是「初步成果」,接下來誰能保證不會「全盤端去」?所以,現在不辦,將來禍及身了,老實說,囓臍莫及。

要重要的是,台灣藉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的落實,不但展現法治國的所當為,更彰顯「主權」的存在。用德國憲法學者施密特(CarlSchmitt),有關的「主權」理論,在戰爭狀態、緊急狀態的「例外狀態」下,正可以凸顯主權者存在的終極正當性。

所以,用刑法繩中國國民黨,完全是「依法處理」,同時又展現了台灣「主權」的不可剝奪。 .....2005-04-0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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