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非法辦江丙坤不可!◎金恆煒。
2005-04-07

陳水扁總統終於下達「最高指令」,透過「因應兩岸政經新形勢」,宣佈七點結論,其中最立竿見影的是第三條:「兩岸交流,應遵守現行法律規定,未經允許或授權,私與外國政府、對岸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相關單位應依法處理。」首當其衝的當然是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這是立威祭旗,不辦江丙坤,何以阻止藍營「投共熱」、何以斷絕中共「統戰風」,更且所謂「農業團」的蓄勢待發?所以江丙坤非法辦不可。

有趣的是,針對性那麼顯豁的第三條,除了符應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外,並加上了「兩岸」,意在言內,清楚極了。然而依法言法,重點還在「外國政府」。江丙坤赴中國,而且還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簽訂「十點共識」,這是鐵證如山!唯一辯解之辭是台北市長馬英九替他的「賣台」政黨開脫,公開說「中國」不是「外國」,所以江丙坤不是與「外國政府」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不是「外國」,難道是「本國」嗎?馬英九據說是法學博士,這個官司可以好好打一打。

總統既已下了指令,法務部必須受命依法進行摘奸發伏,法務部長施茂林不能拿「已受理民間告發」而不動如山,應主動偵查。施部長說「告發江丙坤案」會不會成立,現在還言之過早。老實說,江丙坤觸法的行為彰彰不可掩,檢調單位不主動積極偵辦,是坐視「外患罪」而不理,是「公權力」睡覺。

一旦啟動司法機制,江丙坤依刑責可判七年以上到無期徒刑,至於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合不合「教唆犯」要件,勢必引發諍論;反正台灣是法治國,一切依刑事訴訟法為之。只是,可以確知的是,被告一定會拿馬英九的說法當辯解,以「中國」不屬於「外國」做抗辯理由,那麼請出大法官釋憲可以斷是非外,更且可以釐清「一邊一國」與「一中」的憲政問題。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江丙坤到中國去會見中國「官員」並有十條「共識」,坐實與「外國政府約定」,大法官釋憲不止解決法律爭議,藉此更為台灣與中國定位。這是以法律「解」政治之「套」,我們歡迎馬英九打這場憲法官司。 .....2005-04-07【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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