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連戰「叛國」有據◎金恆煒。
2005-05-01

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北京大學發表演講、答客問,以及與中共總書記胡錦濤聯合發表的所謂<新聞公報>,一周之內林林總總,有的是公開的,但是,更多的「密會」並沒有透明化,也沒有曝光,胡錦濤有沒有下令連戰或連戰有沒有勾結胡錦濤進行「買賣台灣」情事?不但令人懷疑,也應當受到質疑,更應受到批判,甚至法律對待。

連戰雖然使用了<新聞公報>做為規避台灣刑法之用,然而,胡連談話和<新聞公報>的基礎奠定在「九二共識」的堅持上,而且目標鎖定於「反對『台獨』」上,老實說不但明確違反刑法第113條,也違反刑法103條與第104條的「通謀開戰端」與「通謀喪失領域罪」。

刑法第103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明文列出:「『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法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楷體為筆者所加,以示強調。)那麼,連戰與胡錦濤簽定的<新聞公報>把「反對『台獨』」列為「共同意見」,不正是附和中共<反分裂國家法>的「非和平手段」對付台灣嗎?而且連戰公開宣稱「聯共制台獨」,完全與<反分裂國家法>若合符節,不正是「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端」!

台灣是民主國家,「台獨」的言論與行為,只要合法、只要合乎憲政體制,完全受憲法保障;一旦台灣通過民主程序「正名」、「制憲」,連戰卻支持中國用「非和平手段」來「統一」∮「解放」台灣,那麼昭然的違反刑法第104條:「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

再者,可以治江丙坤的刑法第113條,更可以下連戰於獄。連戰接受記者訪問表示<新聞公報>可以透過立委去制定法律,明顯的不只是「口頭約定」,而是「著手實施」。至於連戰違反<兩岸人民條例>,更是彰彰不可掩。

連戰不只是「聯共制台」,不只是「聯共治台獨」,而是「聯共賣台」,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如果還坐視不問,不僅禍起蕭牆,而且亡無日矣。 .....2005-05-0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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