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振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地方鄉、鎮、市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以維持調委會的超然公正,同時為強化調委會功能,調解委員的聘任改由各地方法院或地檢署審查,且婦女名額不得少於1∮4。
法務部基於地方調解委員會長期功能不彰,喪失設立時的本意,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草案」,且為加強調解委員會的法律專業性,增加調解成功比例,調解委員聘任審查由原先的各地方縣、市政府改為各地方法院或地檢署,審查通過後才由各縣市政府予以聘任。為杜絕地方黑道勢力進入調委會,修正條文也新增曾有組織犯罪前科人士不得獲聘的規定。
考量地方須調解事務有許多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為保障婦女權益,修正條文也明訂女性調解委員名額不得少於總額1∮4的規定。
.....2005-05-04【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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