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速處分」在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仍有大法官可審酌的空間,國、親兩黨斷然說否的方式,並非事實。司法院長翁岳生昨天被詢及真調會條例是否可以「急速處分」時,提到需待大法官審查小組決議才能知曉,語中玄機可供思考。
「急速處分」這個名詞經常在國內的法律中出現,我國憲法第43條中指出:「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佈緊急命令……」。
另外,現行監察法第19條、第21條,監獄組織通則第19條,刑事訴訟法第22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3條等條文中,都有「急速處分」的字樣,可見這並不是一個新名詞。
不過,政務委員許志雄所提的「急速處分」,法界人士認為應該民事、行政訴訟法中的「暫時權利保護」原則。台灣法學會秘書長陳英鈐指出,國外許多國家憲法中都有這樣的機制,避免在釋憲過程中,對該法案造成不可避免的危害。
依據德國憲法法院過去的案例,會通過「急速處分」的案件最後勝算的機率相當大,不過政治性過高的釋憲案,被駁回的機率也比較高,所以本次真調會條例是否會被解釋成違憲,實在很難預料。
(記者林長順)
.....2004-09-16【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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