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官司林水泉敗訴黃華勝訴,同被提報流氓際遇不同律師指法律須修正。
2005-02-19

(記者林朝億∮台北報導)針對在美抗議聯合國排斥台灣,因而切腹自殺獲救的林水泉平反官司訴訟,同是國策顧問黃華冤獄賠償官司訴訟代理人的簡炎申律師昨天指出,兩人同為因「流氓」為由被移送管訓,但是在冤獄賠償官司上之所以會有不同的際遇,除了法官對於法條的不同適用外,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僅規定人民要因犯內亂、外患罪等罪,才能獲得賠償。這樣的規定相當不合理,立法院應該儘快進行檢討。

戒嚴時期,林水泉與黃華因選舉期間批評當局,被提報流氓管訓的情形有許多類似之處。林水泉是在1960∼1年參選台北市議員當選後,被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提報流氓管訓,羈押管訓575天;而黃華則是在1963年年底參選基隆市議員時,被基隆市警察局提報流氓,羈押管訓917天。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林水泉就提出平反官司,台北地院於2001年9月18日判決賠償;黃華的官司雖然提的比較晚,但是桃園地院卻於2001年6月18日判決黃華勝訴。根據規定,對於冤獄賠償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總署可提出上訴到司法院冤獄賠償審議委員會,也可不予上訴,讓平反判決定讞。

但是,在黃華勝訴後,檢察總署沒有提上訴,卻在林水泉勝訴後,不斷提出上訴,並由司法院二度發回更審,使台北地院於去年12月17日判決林水泉敗訴。而令人更是啼笑皆非的是,林水泉透過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求償的聲請,卻也於去年12月10日,也就是國際人權日當天遭到駁回。對於這段經歷,林水泉友人都指出,林水泉相當不平,他與黃華的案例幾乎一模一樣,可能是因為黃華有了國策顧問頭銜,所以才能獲得平反。

對此,與林水泉是好友的黃華也說,的確林水泉很怨嘆。 .....2005-02-19【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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