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也有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蘇友辰。
2005-03-14

319槍擊案檢警專案小組公布的重要嫌犯陳義雄已經死了,國家要不要再對他進行偵查審判?筆者認為有其必要,而且死者的家屬也有要求權利,何以言之?

人死非萬事休法律有定論

固然,就涉嫌犯罪的刑事被告,在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或法院審判定罪之前撒手西歸走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管他是否確實犯罪,因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在偵查中,檢察官就要終結偵查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法官就要終止審理而為「不受理」的裁判,然後全卷歸檔束之高閣,被告究竟是否冤枉或死有餘辜,祇有期待陰府閻羅王審判,他在人世間的業障可能以「死得不明不白」作結了斷。

真的人死了就萬事休嗎?非也,非也。先別提死者的家人要背負不明不白的罪過,讓人家指指點點,難過一輩子。如果死者所犯的罪嫌涉及侵害他人的生命法益(如殺人)自由、財產法益(如擄人勒贖)、人格法益(如誹謗),在民事仍應負一定賠償責任。依照民法規定,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就要代死者受過,在承受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此時法院仍然要對死者生前所作所為,進行証據調查及事實認定,最後如確認死者有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那就等於刑事審判認定死者有罪,祇是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刑罰權行使的對象已不復存在,不能再為有罪之宣告而已。因此,人死了還是要接受人世間法的審判,祇是被告的身分名實不同而已。

生前

另一種情況就是,在威權統治白色恐怖時代,被指控涉嫌叛亂或匪諜而遭受審判執行槍決之政治受難者,在透過「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基金會」所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審查之下,認定其叛亂並無實據而予補償,事實上也等於對當時作成不當審判者一種覆審(屬於非常上訴及再審之混合制),而且也為那些政治受難往生者作平反的宣告。因此人死了,仍然有機會洗刷生前的無端指控與嫁禍,而還其清白,讓其後代卸下莫須有的原罪。

死後平反冤屈憲法保障權益

再以現行法來看,刑事判決有罪定讞,被告縱然在受刑中或受刑完畢後死亡,檢察總長仍可就確定判決的違法據以提起上訴救濟,甚至可以要求更新審判;如果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受判決的被告縱然已經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也可由其配偶及一定親屬聲請再審,以求重新審判,可見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受益權,兼及被告死後的追究與平反,並非僅限於生前的權益,至為明顯。

舉以上兩種死後審判存在的情形,以及現行法對死後訴訟權益之保障規定,足以証明國家刑罰權行使對象縱然不存在,但為了確認刑罰權之有無,並對國家、社會、被害人及被指控者的親屬有所交代,國家刑事訴訟法所進行偵查及審判程序有必要接續進行,以追求真相。未來在法制修訂時,似可參照民事訴訟程序,由其一定親屬充當輔佐人代表死者為抗辯或主張,最後仍應為有罪或無罪之宣告。無罪宣告確定就還其清白及公道,有罪祇是不能執行而已,但其相關民事責任仍應有所歸屬,不能一了百了。筆者認為,人生而有各項基本人權,死後其生前的基本人權並非全然喪失,故人死萬事休的觀念有待導正。

以此結論來看三一九槍擊案已故嫌犯陳義雄的司法處理。如果檢警專案小組仍認定陳義雄為槍擊總統及副總統的兇嫌,雖已經亡故,仍應繼續調查搜証,並准許其家屬委任律師為輔佐人陳述意見,避免一面倒調查。如最後確認其為唯一真兇或共犯,即應將其列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以「被告死亡」為由,作不起訴處分,但在實體上應交代其認定為兇手的事實及証據理由,論述清楚,以示負責。此不但對被害人及社會作交代,也是對歷史作交代,否則陳義雄死得不明不白,專案小組也將背負萬方非難的政治懸案。

(作者為律師) .....2005-03-14【台灣日報】

     

 
   

胡錦濤顛覆了董建華◎凌鋒。....  2005-03-14
破除反分裂國家法之魔障與迷失◎黃炎東。....  2005-03-14
【壯大台日守護台灣】發起「台灣日報讀友會」◎梁燉煌。....  2005-03-14
《兩岸之間》反分裂國家法是烏龍立法。....  2005-03-14

台灣日報社址:台北市信義路二段88號8樓   電話:(02)23919889 傳真:(02)23516799  免費訂報專線:0800-011-199  訂報救台灣:訂閱單1  訂閱單2

本網站全部圖文係版權所有,非經本報正式書面同意不得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