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針】「真小人」與「偽君子」聯手反公投◎金恆煒。
2004-01-19

陳總統刻意提前公布「防衛性」公投的題目,當然有其策略上的考量,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讓美國放心。果然,兩個題目基本上都沒有偏離美國的政策,換句話說,美國沒有反對的理由,也因此,台灣公投的「外交」阻力,已然紓解。

儘管公投題目既不新鮮,也沒有令人動容之處,然而重點是,台灣人民終能行使公投法,台灣主體性的宣示又獲得一個重要工具。這就是為什麼中共會公開批判的原因,也是國親兩黨刻意要杯葛的原因。

國親老說別人給他們戴帽子,問題是,為什麼在「國家定位」上,在「國家主權」的宣示上,國親老是和中共站在同一陣線?以公投法而言,中共擺明的斥之為「台獨」,國親卻想用「違憲」以及藉泛藍掌控的縣市鄉鎮當抵制的武器。老實說,中共是「真小人」,國親是「偽君子」,而在反公投上,則是「真小人」與「偽君子」聯手。

中共的抗議,台灣不必也不能管,倒是國親拿「違憲」當藉口,可以一駁。

首先,「公投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第17條無論稱為是「防禦性」或「防衛性」或「和平」公投,都是通俗性說法,不能拘限此法條的適用。因為依法,總統可以「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投」,所以可以是「防禦∮衛」,也可以是「攻擊性」,只要「攸關國家安全」事項即可。陳總統與民進黨之所以用「和平」包裝起來,正因為此法威力十足,可以低調也可以強勢而行。

其次,17條明確的表明,「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即可行「公投法」。「之虞」云何?做一個比喻,就好像說「有違憲之虞」,言下是只要認為有此可能,即可行之。換言之,只要認為受外力威脅,「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即可依法行使,其判定權賦予總統,他人無置喙空間。

然而,也不是總統說了算,還要經過「行政院會之決議」。總統主觀判定,不是最終決定,尚有一「制衡」的機制,即行政院會。雖然在實質上,行政院會的決議,只是程序,然而依法論法,絕不能說總統乾坤獨斷。

就公投法第17條的條文言,總統依「公投法」進行公民投票,絕無任何「違憲」可言,國親為了貫徹一貫的「反公投」立場,一定要表態給中共看,非要拿「違憲」當口實,只能暴露其本質與原形,更讓台灣人民看得清楚。 .....2004-01-19【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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