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藍拿陳由豪當鬥爭的工具,當然,也不排除陳由豪同樣利用泛藍為自己「十大通緝」來「翻本」。反正,事情剛剛爆發,還有後續可以觀察。
陳由豪要用「錢」扯上陳水扁總統,然後使泛綠在大選中失利,這是十分明顯的事。問題是,泛藍也好,陳由豪也好,如此操作,達不達到目的?換句話說,能不能取信於人?
陳由豪名列十大通緝要犯,首先可知的是,即使陳由豪確有「政治獻金」,總統並沒有因此而徇私,也就是說,獻金歸獻金,司法歸司法。那麼,陳由豪拿「獻金」指控陳水扁總統「黑金」,成立嗎?再說,給宋楚瑜的是支票,給陳、張的卻是「現金」,合理嗎?
其次,陳由豪一向是泛藍的「紅頂商人」,一向是泛藍的金主。尤其「興票案」發了之後,陳由豪大手筆1億元進入宋楚瑜私囊,已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事。試想,如果陳由豪公開指控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收了1億元「獻金」,公平嗎?
再說,陳由豪的三封「公開信」,只說自己「獻金」,卻沒有拿出任何證據;固然點了兩名扁營人士,但「時地人物」四要件中,只拈出其一。問題是,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也好、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也好,是人所知的「總統的人馬」,即以此而入人於罪,未免太簡單了,也太便宜了。陳由豪自稱沒有收據,那麼至少要說明金額?在哪裡交錢。沒有「憑證」,不代表沒有「細節」,連最起碼的證據也不給,孰之能信?
最後,「政治獻金」,無法可依,就算有「政治獻金」,並不違法,除非是「黑金」,除非是「給人錢財,要求消災」,而且消的是司法上的災厄,才成問題。現在是犯法的嫌犯,隔海用有的沒有的說法來做嚴厲的控訴,難道不可能是藉「抹黑」來「脫罪」?
陳由豪的三封「公開信」,全發表在中國國民黨黨營媒體《中央日報》上,更叫人質疑是為了「大選」替泛藍當「子彈」,也使人思考到底真有其事還是為炮製「莫須有」的醜聞來為泛藍加分?
陳由豪宣稱他列為「十大要犯」,是「違法、違憲」,那麼就應當回到台灣來打官司。一邊是「待罪之身」,一邊進行「政治鬥爭」,這樣的人做這樣的指控,真有「公信力」可言?
.....2004-02-03【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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