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 07, 2005
刑法第296-1條規定: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之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有犯罪常業情況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的行為中之一項即為: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違反者可按第5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兒福聯盟提供) .....2005-02-0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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