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宣示無法律效力。
2004-08-07

沈建德:開羅會議只是一個宣言,所以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有效力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但是和約中只是說到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沒有提到要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從法律面來談,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政策性的宣示,沒有法律效力,雖然,國際法權威勞德派特說,官方聲明由國家元首簽署還是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過重點是,開羅會議中,各國元首到底有沒有在文件中簽名?經我所找到的文件中發現,三國元首都沒有在文件中簽名。

而且,我從1943年12月1日的資料發現,當時蔣介石、羅斯福和邱吉爾都不在開羅,1943年12月5日蔣宋美齡寫給羅斯福的信中發現到,蔣介石夫妻在12月1日早上已經回到了中國重慶,而邱吉爾、羅斯福當時正在德黑蘭和史達林開會,不在羅馬,可見新聞公報發表時,開羅會議的三個主角都不在場,也都沒有簽字。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作證說,聲稱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不是開羅宣言,真正開羅宣言只是三國的一個共同目的之聲明而已,間接的否定了開羅宣言絕定台灣歸還給中國的說法。從內容來看,原稿中沒有開羅也沒有宣言的字樣,原稿標題則是PressCommunique這是新聞稿的用語,但是開羅宣言則是CairoDeclaration,所以在中國的檔案中的開羅宣言顯然不是原本的宣言。

我在翻閱當時的報紙中也發現,各大報紙只有提到開羅會議,例如中央日報以及大公報,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羅宣言的字眼出現,所以說台灣到底在開羅會議中到底有沒有要歸還給中國,在我見解裡頭是沒有這件事。

日本投降後是接受波茨坦宣言內容,而其中的第八條「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無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而且,據我所蒐集的檔案顯示,開羅會議中所提到的只有關於日本放棄台灣,雖然中國要求台灣歸還給中國,不過並沒有得到共識。

所以,中國在國際上的打壓與宣傳,提出開羅宣言證明說,台灣已經在開羅會議時決定歸還給中國,而且台灣也已經承認,在教科書上都有明確說明,至於台灣否認九二共識那也不再重要,因為台灣已經屬於中國的一部分。

例如去年三月CNN記者報導指出,溫家寶訪美時,到底說了什麼話嚇唬布希,使他改變政策反對台灣公投,溫家寶當初是說,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在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也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李肇星也在反對台灣公投時說,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都充分說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不過,當我們知道開羅宣言真相後,波茨坦宣言第八條說明到日本只能擁有四個島,而開羅宣言又沒有得到決議要求台灣歸還給中國,所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7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接受聯合國託管,第76條b規定,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這將可以決定台灣獨立的地位,如果,我們能在年底的牽手或是制憲活動中將開羅宣言真相揭發並宣傳,對於台灣獨立將會有很大幫助。 .....2004-08-07【台灣日報】

     

 
   

戰爭時宣言只能算是宣傳口號。....  2004-08-07
開羅宣言不存在台灣主權已定論。....  200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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