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報載,內政部將確立未來性產業朝向除罪化的方向修正,因此近日關於「罰娼、罰嫖」的相關議題再次引起婦女團體的關注與討論。而由日日春關懷協會所主辦的「國際娼妓文化節」,2月6日在台北市歸綏戲曲公園的開幕活動更是引發各界議論紛紛,因有一場「限制級大露兩三點尺度及情色挑逗的現場演出」,該會表示要將國際性工作者與脫衣舞孃的『工作』內容忠實呈現出來。
問題是,在一個市立的公共開放場所,沒有任何出入限制及男女老少皆會經過的公共空間裡,何時起台北市政府規定可合法公開作此類『表演』?不然為何不見相關單位勸阻或取締?又為何該公園的主管單位會核准其使用該公園作此表演?當時除了各大媒體與現場觀眾看得目瞪口呆,是不是連台北市警察局都「目瞪口呆」了呢?!以致忘了警察執法的職責。
關於表演脫衣舞是否可讓人對自己的身體更有自信,或者該項表演算不算是「表演藝術」,都尚有其爭議存在,但是在開放的公共空間表演這類所謂的『文化藝術』,根本是舉世未見;即使是在合法表演脫衣舞秀的國家裡,這樣的表演依然有其觀看的年齡及空間等等限制。而日日春關懷協會安排如此大剌剌的公開演出之後,亦不見台北市政府相關主管單位有什麼動作,讓人不禁大嘆「台北市果然是春色無邊,春城無處不飛妓」!
而這並不是第一次,2002年「娼妓文化節」也曾有露點的演出,現場同樣老少觀眾滿堂,但事後同樣沒事,未見市政府有任何規範動作。此種現象讓人不禁質疑,在台北市是不是只要打著「文化」的名義,其活動就會比較高尚,而且就可『合法』作任何『展現』,否則為何一般路邊「檳榔西施」就得被取締處罰,而在公共開放空間表演露點脫衣舞反而無罪?或者,馬市長根本就是『老鴇市長』,其所領導的市府團隊是『仲介色情』的團隊?
再者,據筆者所知,台北市文化局年年補助與「娼妓文化」有關的活動方案,如果該局所支持補助的「娼妓文化」是這樣的文化,我不禁為台北市納稅義務人叫屈,也為台北市民感到悲哀。同理,若台北市PUB盛行的『搖頭文化』或『買票文化』,甚至是『黑道文化』也如法炮製,以『文化』之名向台北市文化局等申請補助,是否市民也都要買單?而且不只文化局,連民政局同樣也對類似『娼妓文化活動』有過補助。我相信大部分的台北市民都不希望在自家社區的公園旁,讓自己的下一代青少年及兒童看到無所禁忌的露點脫衣舞表演吧!那為何此種「文化」表演活動還可以一再擴大上演,台北市政府到底是在推銷促進什麼樣的『文化』與『價值』呢?馬市長請你說清楚講明白。(作者為台北市議員)
.....2004-02-11【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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